根據《公司法》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(guī)定:“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,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……”
這也是為什么,韓董還要書面詢問其他股東的原因。
不過話又說回來。
韓董要轉讓股權,舒姣愿意收,其他股東要不是閑得沒事干了,或者也想收購的話,一般情況下也不會攔著不讓。
尤其,收購方是舒姣。
本公司知名經紀人。
讓她拿點股份,將她套牢在公司,為公司創(chuàng)造更大的利益,何樂而不為呢?
所以韓董才會說“象征性征求意見”。
事實確實如此。
第三天,韓董就給出確切回復,兩人迅速走流程,舒姣一躍成為藝星掌握著20%股份的第二大股東。
當股東變動的消息,通過公司內部郵件發(fā)到每個工作人員手上時,曾星:???
我下屬一躍成為我頂頭上司了?
不是?
姐們兒,你都這么有錢了,公司第二大股東了,你來干什么經紀人???
我要有那錢,早養(yǎng)他七八個小白臉回家養(yǎng)老了!